武汉塔吊事故后的责任归属问题
a.事故责任分析:
(1)该生产塔机的)’家,无视国家规定,非法制造、销售质量不合格且无生产许可证的井架 式塔吊,派不懂塔机安装技术的人员负责塔机安装工作,在安装过程中,存在塔机底盘固定方 法不符合设计说明书;地锚、缆风绳的设置及搭接方法不符合规范要求;力矩限制器不进行调 试,;无书面交验手续等重大事故隐患,根据GB5144-1985(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》和建设 部《加强塔式起重机安全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》,对该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。
(2)某县建筑工程公司,擅自购卖无生产许可证的塔机,对安装好的塔机没有书面接验手 续就违章使用。并且未经厂方同意挪动东南方向的缆风绳,起重司机无证上岗,在超重670kg 的情况下,由于力矩限制器不起作用,造成塔机倾翻,对该事故应负重要责任。
(3)某市建筑工程公司,做为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技术指导、监督检查不力,对塔 机安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未能严格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,最终导致塔机倾翻,对该事故 应负一定的责任。
(4)某房地产开发公司,在一个狭小的土地上组织两家施工单位同时施工,特别是某打桩 队在塔机幅度和回转半径内操作,严重违反操作安全规定、亦是事故产生严重后果的重要因 素,对该事故应负一定责任。
b.事故结论及改进意见:
(1)事故责任单位,应根据各自贵任大小来承担该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。
(2)由有关主管部门对事故责f「单位、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事故直接责任者按有关规定给予 严肃处理和经济处罚。
(3)由有关主管部门协调处理该事故的间接经济损失费用。
(4)该事故中凡触及刑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这起事故的性质是严重的,损失是惨痛的,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,提出以下改进措施 和要求:
①建筑起重机械属特种设备,必须具备“生产许可证”和“产品合格证”,凡不符合国家规定 的塔机一律停止生产、销售、使用;
②塔机拆装队伍,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,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、维修、拆除 等项工作;
③各建筑施工单位对在用塔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,尤其是井架塔机要作为重点检查,凡是 产品质量不合格,无生产许可证的塔机一律就地封存停止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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