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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井架式塔吊事故的原因分析
由某市建筑公司总承包,由某县建筑公司分包的一民用建筑住宅楼.使用一 台新购置某厂生产的娜一20型井架式塔机,因制造质量、安装、使用等多方面原因造成塔机 倾翻,设备报废,砸死2人,伤2人的重塔吊价格大责任事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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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某厂生产的甲一20型塔机,不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、制造,无生产许可证,擅 自生产和销售,严重违反了国家经委经质( 1987)180号文件的规定;
(2)塔机没有安装起重量限制器;起重力矩限制器的限位开关安装位置不正确,且没进行 调试,故起重量超载时力矩限制器不起作用。
(3)塔机底盘预埋螺栓与设计说明书不符。设计为8个直径为18mm螺栓,现场检查发 现,只预埋了4个直径为14mm圆钢与底盘焊接固定,故在塔机倾翻后全部被拔出。
(4)塔机缺少一组(4根)缆风绳。按规范规定,井架塔机高度超过20m以上应设两组(8 根)缆风绳。该塔机高度为30m(不包括塔帽),只架设了一组缆风绳。负责总成包的建筑工程 公司安全检查人员向厂方安装人员提出要求增加一组缆风绳,但被拒绝。其中已安装的缆风 绳东南、西南方向两根缆风绳都是搭接的,其搭接方式、绳卡数量及卡的紧固程度均达不到规 范要求,造成东南方向缆风绳在塔接处拉开。
(5)塔机安装完毕,)’方安装人员没按照规定进行空载、额定载荷,超载负荷、安全保护装 置调试等方面的试验,也未执行交验手续,只做了口头交待:“试车都正常可以用了。”
(6)塔机东南和西南方向两根缆风绳的地锚。安装时没有按规范进行测量和计算,随意设 在基础的桩头上,一是造成缆风绳与地面夹角56.40,不符合要求;二是给工程底板防水造成重 大隐患,必须两次移动缆风绳才行,